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造富速度惊人,中国富豪的数量也呈井喷式增长。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高净值人士普遍具有全球资产配置、跨国教育、跨国医疗等需求,从而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国际化因素,如存在境外资产,取得外国的绿卡、国籍,或者因居住满183天,取得外国税收居民身份。尽管在许多情形中,这些国际化的因素能够给财富家族带来一些便利等。如分散投资风险、享受外国的教育、医疗等便利,然而,凡事都有利有弊,如果没有提前进行法律、税务等各方面的顶层规划,这极有可能导致家族财富的大幅缩水,在极端情形中,还可能因没有处理好跨国事务中的法律、税务等问题,面临违法犯罪的处罚。这在执法严厉的美国尤其如此。对此,离岸信托架构可以较好地发挥跨国财富管理的作用。
刻骨铭心的教训
几年前,《21世纪经济报道》曾报道了一则“创二代”继承美国财产困难重重的消息,引起国民广泛热议。该报道的主要内容如下:
王君(化名),中国某国有银行私人银行客户,家中独子。王君之父是民营企业主,母亲为全职太太,全家都是中国籍。从2009年开始,其父先后在美国购置别墅等房产20套,并以自己的名义持有。2012年,王君父亲的企业破产倒闭。由于欠下债务,王家在国内的房产和存款均被查封抵债,仅剩下母亲多年积攒下的少量资金用于日常生活。屋漏偏遭连夜雨,2016年初王君的父亲又因病去世。国内资产几乎化为乌有,王君便想到去美国继承父亲的20套房产,但海外资产的继承非常不顺利。
房产税在美国已经有200多年的征收历史,而且美国每月的物业费和日常维护费也非常昂贵,且不能拖欠。王君到美国“继承”时发现,父亲购买的20套房产中,有些已经因为欠缴房产税、物业费而被政府拍卖,住进了别的家庭。不仅如此,继承这些房屋还要承担高额的遗产税。根据美国的联邦税法规定,非美国税收居民的联邦遗产税免税额度只有6万美元/人,王君在房屋继承之时,最高会面临40%的联邦遗产税。美国实行总遗产税制,在遗产处理上采取先税后分的原则,即先交税再分配税后遗产。如果不能交纳遗产税,则不能继承遗产。这意味着王君必须先支出一笔数目不菲的税金,才能继承到遗产。
除了缴纳高额税费,王君要想顺利继承房产,还需要履行美国遗产认证流程。即王君申请成为父亲遗产的管理人,出售父亲的所有美国房产,缴纳完父亲的美国遗产税后,如果还有剩余则归自己所有。这一过程需要通过专门的遗嘱验证法院进行验证,并且聘请美国当地州的律师进行遗产认证。如此,王君还会面临高额的美国律师费用和旷日持久的遗产执行流程。房产还没有继承到手,巨额税费、律师费等却亟待支付。
美国FGT的内涵及依据
王君的上述遭遇并非孤立案例。实际上,这样的案例俯拾皆是。众所周知,美国是全球有名的高税负国家,为维持社会保障的高福利,美国整体的税负很重。对美国税收居民而言,须对其全球收入和全球资产缴纳所得税、赠与税及遗产税等各类税负。近些年来,国内许多民众都存在跨国财富管理的情形,比如前往美国购买资产或者移居美国,却忽视了法律、税务上的筹划与安排,这样鲁莽的布局和安排,实际上面临着重大风险。不仅无法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反倒会因此造成财富的巨幅减损。
要想真正实现家族财富的保值增值与久远传承等目标,离不开未雨绸缪的精心规划。通过对美国相关法律的研究,可以认为,设立美国FGT,可以有效防范相关风险。
FGT是美国法上Foreign Grantor Trust的简称,可译为外国委托人信托、外国授与人信托、境外委托人信托、境外授与人信托等,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可以分解为外国信托和委托人信托两个概念。对于非美国身份的委托人而言,其设立的这类信托可以取得美国税法规定的特定税务地位,享受一定的税务优惠。
FGT是美国的外国信托。根据美国《税收条例》第301.7701-7条,一个信托如果能够同时满足法院测试(Court Test)和控制测试(Control Test)两项测试,那么它就是美国的国内信托,否则属于美国的外国信托。其中,法院测试是指美国境内的法院能够对该信托的管理实施主要的管辖;控制测试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美国人有权控制该信托的所有重大决策。一个信托只有同时满足了上述两项测试,才构成美国税法上的国内信托。如果某信托不能通过其中任意一项测试,则属于美国的外国信托。
外国信托具有比较特殊的税务身份,与国内信托相比,税务地位、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及申报义务存在很大差异,突出体现在,由外国人控制的外国信托一般被视为“非居民”,对境外所得不课征税收,仅会就美国境内产生或与美国境内交易或商业活动具有实质关联的固定或可能特定的所得课征所得税,而美国国内信托一般被视同美国居民而适用全球税制,须对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和所得适用美国税收。
FGT是委托人信托。为防止美国税务居民通过信托规避缴税义务,美国《国内税收法典》对穿透信托做出了规定。如果委托人(或实质所有人)保留着信托财产上的利益,或者仍然拥有对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包括撤销、修改或终止信托,以及保留对信托财产或其收益的支配权,则该信托属于委托人信托;反之,则为非委托人信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信托的实质所有人通常是委托人,但也有例外,可以由委托人之外的人(如受益人)实施重大控制。
委托人信托的税务地位及税务申报义务等也有一定的独特性。美国税法将“委托人信托”作为税收透明体(即非税收居民)对待,信托本身没有纳税义务,而是应当由委托人或其他实质所有人来承担。这意味着,如果委托人或其他实质所有人(如受益人)是美国人,那么,信托的所得及分配均由该美国人承担税务申报及缴税的义务;如果委托人是非美国税务居民,则所得税等税务问题按照非美国税务居民的纳税规则处理。
FGT是外国信托与委托人信托的融合体。外国信托如果满足委托人信托的条件,例如外国信托是可撤销信托,或者委托人和(或)其配偶在委托人生前是唯一的受益人,那么该外国信托又属于委托人信托,从而构成外国委托人信托,即我们说的FGT。外国信托如果不属于委托人信托,那么就属于外国非委托人信托(Foreign Non-Grantor Trust,简称FNGT)。FNGT是美国税法下的独立纳税主体,对于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收入,须以外国人的身份申报所得税,且可能存在回溯税的问题。
美国FGT的主要功能及局限
FGT融合了外国信托和委托人信托各自的优势,如果再设计成自由裁量权信托形式,可以赋予信托受托人非常灵活的权力,起到很好的税务筹划、信息保密及财富传承的效果。高净值人士如果存在跨国因素,想实现家族跨国财富的保护、分配及传承,尤其是税收筹划功能,FGT是非常不错的选择工具。
美国FGT的主要功能
合理的税收筹划功能。在FGT下,信托收入、扣除额及抵免额都归因于信托的所有人,即信托收入相当于信托所有人的直接所得。也就是说,非美国税务居民(可称为外国委托人)设立的FGT,信托在联邦所得税上的收入、扣除额及抵免额全部都归因于外国委托人承担或享受。外国委托人仅对美国来源所得适用美国所得税(约15%~30%左右的预扣税率),如持有的美国境内不动产产生的租金收入,须以外国人身份申报所得税。对于美国境外资产及美国境外来源所得,不需要申报美国联邦所得税。
我们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一步讨论:
第一种情形。如果是非美国税务居民以美国境外资产设立的FGT,在委托人生前,该信托项下的资产及产生的收益都视同为外国人所有,无论是信托本金还是信托收益的分配(即便向美国受益人),均无须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委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都归属于委托人的遗产,美国境外的财产无需缴纳遗产税。需要注意的是,FGT的强大税务筹划功能,通常要求委托人是非美国税务居民(称作非居民外国人),也就是说,如果想合理筹划美国的税负,最好保证委托人或信托实际控制人的非美国税务居民身份,否则,FGT的税务筹划功能可能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种情形。如果是非美国税务居民以美国境内资产设立的FGT,非美国税务居民对美国来源收入适用美国所得税,其去世时在美国境内的资产,需要申报美国境内遗产税。这类FGT的节税功能不太明显,委托人须对美国来源所得或美国境内资产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遗产税。
以王君案为例,王君父亲如果生前搭建了FGT架构,将中国境内和美国境内的资产均装入到信托里面,那么,只要该信托的控制人(可能是王君之父,也可能是其他人)始终不是美国税务居民,那么,王君父亲对于信托取得的中国境内所得,无论金额大小,都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王君父亲去世后的财产也不需要缴纳遗产税,王君父亲仅需要对美国境内的20套房产缴纳遗产税。
实现家族财富的保护、分配与传承。美国FGT是高净值人士保护家族财富并进行分配和传承的利器,尤其当其具有国际化因素,如打算或已经在美国置业、移居美国等情形。突出体现在,装入FGT信托内的财产,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开来,委托人的债权人一般无法直接追索;委托人在生前可以享受信托利益,也可以对其去世后的资产管理、分配与传承做出长远规划,如要求受托人按照“里程碑法”引导家族成员成长,在家族成员因赌博等恶习负债时停止其受益权等。尤其重要的是,FGT能够有效地规避美国繁琐的遗产认证程序,因为委托人去世时,装入FGT的财产并非其遗产范畴。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王君的父亲生前设立了FGT并且将20套房产装入,那么,王君在父亲去世后,可以继续享受房产价值或占有、使用房产,无需走繁琐的遗嘱认证等继承程序,自然也就不需要高薪聘请律师了。可见,FGT兼具灵活性与制度优势,可以帮助实现家族财富的安全保护、和谐分配与久远传承等目标。
保护家族财富的隐私。信托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协议安排,具有很强的私密性,除了受益人之外,其他人通常都无法知悉信托是否存在,更遑论知悉信托的具体内容了。对于财富家族来说,保守家族财富的隐私,防止媒体炒作或公众过分关注,也是很重要的需求。FGT作为信托的一种类型,保密性自然是毋庸置疑的。此外,美国未参加CRS,在美国设立的信托及受益人信息等暂时不会被交换。
FGT的局限性
FGT具有普通信托的所有优势,尤其是税收筹划、财富传承和信息保密等方面的优势更为突出。但与其他家族财富管理工具一样,FGT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具体体现在:
存在被债权人追索的风险。FGT通常是可撤销信托,或者虽然是不可撤销信托,但是委托人或其他人实质控制着信托财产,因此,其资产保护等功能偏弱,一些法院可能倾向于保护债权人,从而导致FGT财产被委托人的债权人所追及。
税收优惠存在一定局限。美国境内资产或美国来源所得,无法通过FGT享受税收优惠。FGT持有美国境内资产,或取得美国来源所得,委托人或实质所有人须按照外国人身份报税,缴纳15%~30%的预提所得税。FGT向美国籍受益人分配美国境内资产(本金部分,包括现金、房产和有形资产等)时,将视为外国人赠与境内资产,扣除一定免税额后,需缴纳赠与税。
委托人去世的风险。委托人去世后,FGT在美国税法上将转化为NGT,成为独立的应税实体。如届时信托属于FNGT,则该信托将适用十分不利的税率,且如果受益人为美籍,信托的收益须于收益当年分配,否则将引发一系列的不利的税务后果,包括溯税。如果届时信托属于USNGT,则信托每年应就全球所得缴纳所得税,即信托持有的境外资产产生的境外所得也要缴纳所得税。为避免相关税费及申报麻烦,一般建议在委托人生前,尤其是重病时,根据届时家庭情况、财产状况,对信托架构做适当调整。
国内高净值人士如何合理运用FGT
FGT的上述功能,决定了其在家族跨国财富规划中的重要性。国内高净值人士在进行海外资产配置、跨国身份规划以及传承安排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如何恰当运用FGT,实现最佳的财富管理效果。鉴于税收筹划是FGT的核心功能之一,本文对此详加说明。
前已述及,非居民外国人设立或控制的FGT中,FGT和该非居民外国人都不是美国的纳税主体,通常既不需要缴纳联邦所得税(来源于美国境内的信托收入除外),也不适用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位于美国境内的资产除外)。因此,对于高净值家族来说,如果有家族成员打算移民美国,为最大限度地规避美国繁重的税负,可以运用FGT这一工具:
其一,在移民之前,先以美国境外的资产设立FGT,该信托不能同时满足上文提及的“法院测试”和“控制测试”,并且委托人或其关联人应当对信托财产享有实质控制权;
其二,对FGT享有实质控制权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最好在FGT设立5年之后,才移民美国。如果非居民外国人在转移财产给信托后5年内成为美国税收居民(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等),该信托在美国税法上将被视为美国人在境外设立的FGT,该信托所得将归课于这个美国人或绿卡持有者,不仅要对转让给信托的财产征收赠与税,而且会对该信托的全球所得及之前未分配的收益征收税款。
其三,如果想持续享受FGT巨大的税收筹划功能,建议对信托享有实质控制权的委托人或受益人不要移民美国,仅配偶、子女等移民美国,这样配偶、子女从FGT获得的源自境外财产的利益分配属于境外赠与,不需要缴纳赠与税,只是在超过一定金额时向美国国税局作申报;委托人未来去世后的美国境外遗产处置,也可以免于缴纳联邦遗产税。
作者系新财道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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